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鲁商福瑞达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参照本工作制度履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