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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 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 事会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 选;由公司董事会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 格审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 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