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融监管局核准海超邮政储蓄银行昆明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一、核准海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 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2025年8月15日,云南金融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关于对海 超昆明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云邮银请〔2025〕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 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