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融监管局核准胡鑫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中国银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中国银行政许可决 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中国银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 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5年8月22日,辽宁金融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核准胡鑫任职资格的请示》 (辽中银报〔2025〕12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胡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