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根据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生物"或"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陈军律师、朱晓明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 律事项,根据已公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 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