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芯股份: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一条 为规范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