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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 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