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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局秘书工作的职责与权限,促进公司董事局秘书依 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局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局 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局秘书除应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管理制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