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格 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