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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 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四至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