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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