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连同其下属子公司,统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 范发展,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 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 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 投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一)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 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 常借贷除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