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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药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亚药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东亚药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东亚药业回购注销本 次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