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