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以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