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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第七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