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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 (二)具有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