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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