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浙江亨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部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 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