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