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大 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拟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58.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03,717,534.1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2023]3138 号《验资报告》。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