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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 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员工、控股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