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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O二五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