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 川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本川智能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