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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 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