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诺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 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 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