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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