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零: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 则。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