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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环药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或 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秩序,保 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 的信息,在规定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