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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世纪: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 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 指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信安世纪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信安信息 公司 指 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信安世纪有限 指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北京世纪信安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系信安世纪有 世纪信安有限 指 限的前身 在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 A股 指 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李伟等 8 名发起人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指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 南京捷奕 指 股东 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维思捷鼎 指 人的股东 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恒信翔安 指 发行人的股东 杭州维思 指 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