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 明确、形式规范,提案主体应就提案涉及的下列因素提供详 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或 决定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下列主体,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董事长;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办公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案的其他主体。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