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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五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将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纳入考评 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秉持职业 谨慎执行了必要的程序,应对无法发现所有舞弊行为免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 公司")。本制度所称被检查单位,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所 辖项目公司、直属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事业部特指环境 设计院、生态事业部、环建事业部、固废事业部、危废事业部、水务 事业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