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上海环境: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025年9月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