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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执业资格;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