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选举: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