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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等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