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公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