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 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