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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 薪酬水平;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第一节 董事薪酬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