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