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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以股抵债"或者"以 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 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 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