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