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 因。董事会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董事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时间 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