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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