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 际需求召开。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 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