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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