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以 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 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 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 提示该次董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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