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切实有 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