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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生医疗: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祥生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 负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