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 ...